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: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,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。四十二条规定: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采取措施,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、废渣、医疗废物、粉尘、恶臭气体、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、振动、光辐射、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。
泰若环保设备工程在废气治理方面有多年工程经验,在印刷、医药、化工、注塑、金属加工、餐饮等行业拥有众多工程案例。采用过“吸附脱附+热力燃烧”、“喷淋塔+活性炭吸附”、“喷淋塔+低温等离子体废气治理”、“压缩深度冷凝”等技术,并在这些技术上取得成功的工程实践,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。
泰若在过去的一年间完成的废气治理项目,均满足客户的需求,做到达标排放,受到业主们的一致好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