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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气处理 查看相关案例 >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: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,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。四十二条规定: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采取措施,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、废渣、医疗废物、粉尘、恶臭气体、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、振动、光辐射、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。

泰若环保设备工程在废气治理方面有多年工程经验,在印刷、医药、化工、注塑、金属加工、餐饮等行业拥有众多工程案例。采用过“吸附脱附+热力燃烧”、“喷淋塔+活性炭吸附”、“喷淋塔+低温等离子体废气治理”、“压缩深度冷凝”等技术,并在这些技术上取得成功的工程实践,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。

泰若在过去的一年间完成的废气治理项目,均满足客户的需求,做到达标排放,受到业主们的一致好评。

废水处理 查看相关案例 >

泰若环保团队成员有多年废水治理工程经验,在食品、医药、化工、研发实验等行业拥有众多工程案例。

采用“物化法”、“生物接触氧化法”、“厌氧生物法”等技术,取得了丰富的工程实践,并获得客户一致的好评。

运营维护 查看相关案例 >

国家环保部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,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。因此,企业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,依据环评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并合格验收之后,仍需建立合理的环保运营管理制度,对环保工程设备、监测设备等进行运行管理、维护。泰若环境有多年环保工程运营维护经验,在食品、皮革、金属加工、医疗等行业拥有众多运营案例。环保超标事故发生率为0。能提供人员常驻、人员巡查、环保运行文件编制、例行检测等服务。

泰若依托于强大的设备安装能力,能及时维护环保设施。同时,依托于环评工作,熟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,可以帮助客户避免环保事故的发生并能协助完成环保归档材料。